□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刘波
顾客超市存包丢失遭遇“维权难”
近日,赵先生到临桂区一家超市购物,进入超市前,他将手提包存放在自助寄存柜内,系统自动生成密码条。购物后赵先生准备取包时,却发现用密码条打不开箱子。随后在超市服务台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才打开箱子,却发现柜里的包竟不翼而飞了。赵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在当晚10点清柜箱时再次来到超市,但仍未找到他的包。
赵先生的包内除多个证件、现金1200元外,还有一台新买的数码相机,他要求超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超市工作人员说,密码箱没有出毛病,丢包应该是赵先生的疏忽引起的,况且超市里张贴的“存包需知”上明确写有:贵重物品请不要存箱,一经丢失,概不负责。超市不应对此次事故负任何责任。赵先生先后到派出所、消协投诉反映,因无法确定赵先生包内物品的真实性,均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目前问题尚未了结。
自助寄存柜丢失物品,谁该担责?
记者从临桂区消协获悉,近年消费者在临桂区内超市购物在自助寄存柜丢失物品的事件至少发生过7起,类似的纠纷解决起来难度较大。
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盛喜。他表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寄存服务是超市的一种营销手段或者营销策略。经营者对消费者购物时的财产、人身安全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超市的一些免责提示,虽然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并不合法。此外,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附随义务,经营者应通过电子监控设备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如果发现有人偷走顾客物品,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此,临桂区消协负责人也指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一些超市悬挂的“寄存包裹须知”,是格式化合同,如果所列内容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内容无效。从另一个角度看,超市虽然是免费为购物者存包,但带有强制性,既然是强制存包,就要对消费者负责。因此,寄存的包裹丢失,超市和消费者应共担责任。这里面可能有消费者丢失密码条、卡、牌号的过错,也有超市存包柜箱性能不安全的过错,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来降低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提醒:保障顾客财务安全,双方都应更完善措施
为此,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最好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自动存储柜里,密码箱的安全系数也不高,有可能的话,应选择有摄像头的、防盗措施较好的超市,以免丢失物品给自己造成损失;超市也应该在存包的地方安装监控设备,并安排专人看守,不应满足于将注意事项用文字明示给消费者,还需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智能化自助寄存柜的管理,使其更趋完善,力争为消费者营造一个更加方便、安全、舒适的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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