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文胜通讯员雷娜陆玮)6月15日,记者从秀峰区法院获悉,一女子在瓦窑口桂花园被断落树木砸伤后,将市园林局告上法庭,岂料告错了侵权责任主体,被告并非桂花园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周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5年9月25日下午约5时,女子周某(59岁,临桂区人)途经象山区瓦窑口桂花园时,被断落的树木砸伤。随后,110民警及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周某被送南溪山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周某于当月28日出院,共支付医药费7637.96元、门诊费1612.6元。
后周某诉至法院,认为树木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未能履行职责,造成原告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市园林局赔偿她经济损失13799.96元(含医疗费7637.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400元、误工费4662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300元)。今年2月26日,秀峰区法院立案受理周某的诉讼。
被告市园林局答辩称,被告并非原告所述的桂花园(含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事件发生后,原告未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其自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还提交了证据:规划定点批复、象山区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广西新闻网新闻报道等,证明桂花园所有者和管理者均为象山区政府。
法院查明,2014年,象山区政府与市威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小游园(桂花园)外包服务管理合同书,约定后者负责管理瓦窑口小游园。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法院查明,被告园林局并非桂花园的建设者和日常管理者,不是侵权责任主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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