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秦广毅)“限时清仓”、”最后一天大出血”、“原价1000元现价100元”……类似噱头大却华而不实的广告语经常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商铺,经媒体多次曝光后,原本引人眼球的促销手段如今已经被不少消费者唾弃。然而,一些不聪明的电商却把这类“过时”的促销手段搬到了网店里,结果虽然欺骗了消费者,却让自己的网店大失信誉。
近日,临桂县一网店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语涉嫌欺骗消费者被投诉,结果消费者获得了三倍赔偿。5月初,市民唐先生在网上购物时,被一网店“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的宣传所吸引,于是花280元购买了该网店的一个手提电脑包。十多天后,唐先生再次上网浏览时,发现该网店上依旧打着此广告促销语,当时还不在意。然而,距离五一节已经快一个月时间了,唐先生近日再次上网浏览时十分吃惊该网店上居然还继续打着此广告语。不仅如此,唐先生查阅该网店5月之前的商品价目表发现,他所购买的那款电脑包原来售价为240元。唐先生十分气愤,认为该网店有虚假促销欺诈、误导消费者之嫌。他查询该网店的地址位于临桂县,于是将电商投诉到了临桂县工商局。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得知该网店是在今年5月1日刊登“五一节商品6折促销”广告语的,但直至消费者投诉之日此广告仍然挂在网上。工商执法人员查看该网店5月前的销售记录发现,其促销期间包括电脑包等5件商品价格均高于促销前的价格。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网店此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网店的虚假宣传促销活动予以制止。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执法人员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规定,组织买卖双方进行调解。近日,经协商调解,商家同意按三倍费用赔偿唐先生840元。
商品打折不实,究竟属于商家的定价自由权,还是价格欺诈?工商执法人员分析说,分辨两者的核心在于认定“商品打折”与“价格欺诈”行为的界限,而判断这一界限的关键则是如何确定商品“原价”或者“基准价格”。据介绍,根据发改委相关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以唐先生购买的电脑包为例,如果在打折前的7天内商家都是以240元卖出的,并出具有正规交易票据,该240元就应视为原价。相应地,在打折活动中,此电脑包应按144元出售。如果网店出售此包前先行抬高原价再打折销售,则该网店行为就是滥用自由定价权,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
发改委以7日内价格作为原价认定标准的规定,对网购价格的认定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少网店钻了这一空子,随意改变价格。对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尽快完善网购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才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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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桂林临桂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