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了谋取暴利,销售假冒各类品牌的汽车玻璃,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现年43岁的杨某是江西省人。2013年10月以来,杨某负责灵川县某汽车玻璃经营部的购销业务,其间他购进大量各类品牌的汽车玻璃,并销售给汽车修理厂。去年11月9日,公安机关在杨某经营部仓库搜出各类品牌的汽车玻璃共计4488片,经鉴定,其储存的标有“奔驰”“宝马”“福耀”“标致”“本田”等品牌的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达250多万元。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处于待销售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桂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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