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
因疑心妻子有外遇,江西籍男子陈小红长期对妻子实施家暴,最终被对方起诉离婚。2015年春节,当陈小红千里迢迢从江西赶到广西灵川的岳母家,欲挽回妻子遭拒后,他竟持刀将岳母和两个小舅子当场捅刺致死,并致妻子轻伤二级。6月13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案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克主办并担任审判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蒙永山出庭履行职务。据悉,这是广西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把手”开庭审理的第一案。
案件回放:
男子持刀行凶导致三死一伤
江西省新干县人陈小红和广西灵川县的黄某是一对夫妻。2014年,陈小红因怀疑黄某有外遇,经常与黄某争吵打架。因不堪家暴折磨,黄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陈小红多次到黄某父母家中,欲带她回江西,但均遭到黄某及其家人的拒绝。
2015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陈小红带着儿子从江西来到灵川岳母家中拜年,并提出要带黄某回江西。因黄某不同意,黄某的两个弟弟也坚决不让陈小红进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
随后陈小红持刀捅人,先后将黄某的母亲和两个弟弟捅死,将黄某捅伤。
案发后,陈小红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并告知自己所在位置,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赶到。
今年2月26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小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黄某及其父亲等人经济损失共8万余元。陈小红不服判决,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
声称“动刀是因为被激怒”
在6月13日的二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陈小红自称一审法院对此案的定性和量刑均有误。首先,陈小红多次称“不是我怀疑她有外遇,这是铁定的事实”,并通过描述许多生活中他所认为的“证据”,来证明妻子有外遇。
其次,他认为自己如果是抱着杀人的想法去的话,绝不可能带着儿子一起去。他称作案所用的刀也是临时在车站捡到的,并非刻意准备。在庭审中,陈小红反复强调自己的行为是因为“被他们激怒了”。
对此,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等形式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播放了一段陈小红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时的视频录像,视频中,陈小红的供述与当日庭审上的说法显然有出入。
公诉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陈小红的妻子黄某也出庭作了陈述。她当庭质问陈小红说:“你每次都因怀疑我有外遇而对我又打又骂,可是你有什么证据?你凭什么诬陷我?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
庭审争议:
量刑是否应考虑“受害人过错”因素?
在法庭辩论阶段,陈小红的辩护律师表示,对本案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法院量刑应该考虑几点因素。
首先,他认为这起恶性刑事案件是由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引发,即因夫妻双方的感情纠葛导致这一恶果,应当是矛盾双方都没克制自己的情绪导致,因此在遣责陈小红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被害人这一方存在的过错;其次,他认为陈小红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激情犯罪,也就是突发性犯罪,这和有预谋的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较小;最后,他称陈小红的行为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
对于陈小红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予以反驳,理由有几点:首先,如果陈小红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尊重他人、勤劳持家,本可挽回这段婚姻,但他第4次到黄某父母家前,曾向黄父索要10多万元离婚费,才导致黄某家人不给他进家门。拒绝陈小红入家门,也是黄家人自我保护的正当措施之一。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至于陈小红的犯罪行为是否属于激愤犯罪,公诉机关认为他携带杀伤力极强的刀具上门拜年,显然并非是激愤犯罪。而陈小红在庭上否认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甚至否认其直接拔刀捅被害人,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这达到了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因此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鉴于案情重大,审判长黄克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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