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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一年考

来源:桂林晚报 2016-05-04 10:52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龚亮勇通讯员蒋湘华何丽媛

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这一被誉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的新制度,旨在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

至今,桂林两级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已满一年。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晒出“成绩单”: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至今年2月,两级法院共收案40022件,释明后退回起诉材料108件,案件登记率为99.73%,同比上升6.5%。其中,法定期限内立案率为100%。

在这些数字的背后,是“立案难”得到切实的破解,而基层法院也随之面临更多的考验和挑战。

“审查”变“登记”赢得点赞

4月25日上午11时许,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有荣走进灵川县法院立案庭,就代理的3个身体权纠纷案提出诉讼申请。交材料、填表、回答书记员和法官几个简单的问题,秦有荣拿到了立案缴费通知,下意识地看了看表——— 距离他到窗口立案仅过了二十来分钟。

“刚来时还担心这个上午办不完。现在的立案效率相比以前真的快了很多,值得点赞。”桂林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有着9年从业经验的秦有荣对这次立案过程非常满意。

这次利落的立案,得益于实施已一年的立案登记制度。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原先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按照制度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的,要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7天内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2015年5月1日,桂林两级法院全面铺开实施。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确实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便利。”七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在以前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对于审查时拿不准的,立案人员有时需要慢慢讨论;材料不完善的,会让当事人拿回去修改、补充“有时当事人立个案,可能要来回跑上好几趟。”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审查依然必要,只不过在立案阶段只对诉讼要件进行形式审查,而事实及证据等实质审查,则放在审判阶段进行。”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立案登记制实施后,促使立案工作人员变得紧迫起来,“短时间拿不准的案子,得先立进来再说。”

秀峰区法院立案庭书记员何玉婷告诉记者,从她所接触的情况来看,少数案件没有当场立案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合格,立案庭在接待处理时,也相应都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如果是熟悉这一块工作的律师,一般5分钟就能完成立案流程。”

这让立案的效率得到大大的提高。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至今年2月,两级法院当场立案39502件,其中当场立案率达98.9%,同比上升5.1%。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效率更高,门槛更低,案件受理数量也在相应“激增”。

实施立案登记制首月,叠彩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18件,与上一年度同期民案相比增长了47.5%,环比也增长了49.4%;灌阳县法院共立案受理案件111件,与上一年度同期相比上升34%;平乐县法院受理民事案件79件,同比增长17%。

实施立案登记制后的两个月里,兴安县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44件,同比增长72.13%。

相比之下,秀峰区法院受理案件涨幅较为平缓———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至2015年年底,共受理案件815件,同比增长为3%。

总的来看,受理案件增长是普遍态势。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实施立案登记制至今年2月,桂林两级法院整体收案数同比上升28.3%。

“立案难”得到破解

2013年和2014年,桂林两级法院的收案量为32996件和37431件,同比涨幅分别为11.84%和13.4%。相比之下,实施立案登记制至今年2月28.3%的同比增长数字尤显突出。

这一增长数字的背后,不乏原来“难立”、“立不进”的案子如今顺利受理的原因,而这正是破解“立案难”的应有之义。

对于以前的“立案难”,律师们有着深切的体会。

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之前,律师秦有荣前往法院立案庭时,常常心怀忐忑。“说实话,对于能不能马上立案,自己心里是没底的。”秦有荣告诉记者,以前,不同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甚至是不同的时间段,立案审查尺度都不一样,“比如到了年底的二十来天,案子通常就会比较难立。”

广西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文金发告诉记者,因为“立案难”成为律师反映的一个较为普遍的司法现象,该委员会曾在一次年会上就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进行了专题讨论。

“我们交流发现,前几年,不少基层法院对起诉设置了过高的门槛,以此将一些敏感案件挡在法院外。再加上法律关于起诉条件规定中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导致当事人的诉权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文金发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将诉前调解变相地演变为立案前的必经条件,久调不决,还依据该条规避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裁定的规定。”文金发说,他就曾经历过起诉材料送到法院后被告知要进行诉前调解,结果超过三个月仍未立案的极端个案。

此外,也存在一些法院对被告人身份审查过于严格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中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但一些法院将之理解为必须有准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这无疑增加了原告的举证难度。”文金发告诉记者,在现实中,取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资料一般不太难,但对于自然人被告的身份信息的证明文件,一些户籍登记机关往往会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或者需要有法院的立案证明才可以提供。这一矛盾,往往导致原告因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明文件而被拒绝立案。

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文金发明显感觉到立案变得容易了。

4月下旬,文金发律师与另一位律师共同代理十余农户认为某央企及其分支机构因工程施工车辆通行造成民房损坏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当时我心里还在琢磨,这种涉及群体的敏感案件在立案时会不会又拖上一阵。”结果很意外———“资源县法院立案庭收取材料时已经临近下班,但第二个工作日就把案子立了。”

立案登记制不仅压缩了立案环节中法院回旋的时间和空间,也让“三不政策”成为历史。秦有荣以前最担心的就是法院有时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也不出具法律文书,导致当事人寻求正当救济变得异常艰难——— 驳回了至少还可以上诉。

对此,《意见》中多次强调法院对起诉情况的书面记录和书面答复。比如,接收诉状后,法院须出具书面凭证;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也要做出相应裁决;即便决定不予立案,也须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件……

桂林多位律师告诉记者,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一年来,没有再经历或听说身边有这种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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