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知错还不知悔改,应该重罚。
张某今年41岁,灵川县灵川镇的无业人员。
3月14日,张某把莫某、董某、陶某叫出来,四人商量着用什么样的借口比较好骗别人的钱。四人嘀咕一阵有了“妙计”。下午5点,莫某按照预谋,以带路给好处费的方式和一男子搭讪,男子欣然答应。
莫某、董某和陶某三人与该男子来到铁山工业园处时,又和男子说他们在做兑换美元的买卖,可以赚取差价。男子以为可以赚大钱,经不住几人游说,迷糊上了当,被莫某几人骗去了28500元。
男子发现被骗后马上报了警,而莫某三人将钱骗到手后,坐上张某事先租赁的车开往灵川。当晚在灵川县城里的一家宾馆四人分了赃,每人5000元。剩余的8500元由张某保管,用于租车、开房、吃饭等日常开支。
可是四人的逍遥日子没过几天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事后,莫某、董某和陶某分别拿出5800元向被骗的男子退还了赃款和赔偿。公安机关还了解到,张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还在假释期间。
法院经审判认为,张某、莫某等四人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某在假释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而莫某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作出宣判,撤销张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宣告的假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犯诈骗罪未执行刑罚1年9个月17天,并处罚金九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其他三人也分别领到了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各处罚金一万元。
记者王欢通讯员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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