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灵发改登字(2013)16号登记备案证批准,灵川县国土资源局以《关于酒精分装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灵国土资预[2013]16号)通过用地预审,灵川县人民政府拟将灵川镇灵宝村委五七排村民小组位于沙子岭、苗圃(地名)等的集体土地约0.8194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桂林漓峰医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酒精分装项目建设用地。目前是征地工作前期调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市政[201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政发[2010]22号文件执行。
三、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拟按足额货币方式安置。
四、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有土地权属的单位请于2013年8月27日前向灵川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陈文辉6862478)或灵川镇国土资源所提供权属材料以便确权,逾期将视为弃权。
五、被调查村组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权属材料,以便制定征地方案。
六、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抢建的构筑物、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地的其他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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