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
挪个车,打个架,究竟哪件事更麻烦呢?
李某,29岁,湖南人,住在灵川县八里街一小区。
2月16日,李某开车回小区。由于春节期间进出小区的车辆较多,为安全起见,小区保安赵某走过来,让李某把车重新停放好。
李某反复查看,觉得自己的车停在线内,也没挡住别人的车,所以不服保安的劝说,还和对方争吵起来。吵着吵着,双方拳脚相向,打斗中,李某朝保安猛踢一脚,导致其下体受伤,被送入医院。
经鉴定,该保安构成轻伤。4月8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被他踢伤的保安花去医疗费9000多元,事后,李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4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
记者梁剑通讯员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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