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
抢已是错,拿刀威胁更是罪上加罪。
张某、陆某、陈某均是灌阳人,年纪都是30多岁。其中,张某和陆某曾有抢劫前科,2003年至2006年,张某在广东因抢劫被判刑,2009年刑满释放,陆某也曾因抢劫被判刑6个月,2011年4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的张某和陆某不思悔改,拉陈某入伙,合伙犯案。
去年5月6日下午6点左右,张某和陈某在灵川八里街一超市门口,盯上了一女子。张某负责尾随,陈某负责开摩托车接应。不久,见女子从超市走出,张某从身后紧紧抓住她的右手,将她手腕上一条价值7000多元的金手链抢走后逃跑。女子边喊便追,眼看就要被追上,张某掏出一把尖刀转身威胁,女子胆怯,放弃追逐,张某立即跳上陈某的摩托车逃走。
最终,手链被两人贱卖。
去年6月8日至9日,张某、陆某和陈某陆续作案3次,涉案金额达1万多元。受害人纷纷报案。去年6月10日至12日,张某、陈某、陆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法律教育,张某亲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17000多元,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实施犯罪中,持刀威胁他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同时,张某、陆某两人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陆某有期徒刑2年。
记者梁剑实习生刘净伶通讯员侯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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