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谭熙通讯员周毅赖海宁)他自称“捡”了别人的儿子想送给亲戚养,哪怕70多个小时后把小孩送回来了,也一样构成拐骗儿童罪。前天,灵川县人民法院对这名男子作出一审宣判。
还记得霖霖吗?去年7月23日早上,在八里街欧洲小镇,霖霖光着脚丫外出找妈妈,却被一个穿着米色上衣的男子抱走了。霖霖的家人心急如焚,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并标有重酬。26日凌晨,一陌生男子联系上霖霖的家人,他说,他是在路边发现霖霖的。在市中心广场,霖霖的父母见到了儿子,同时,男子也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最后通过监控录像,警方确认,在中心广场“送回”霖霖的男子就是抱走霖霖的人(详见本报2012年7月25日、27日、30日报道)。
霖霖是幸运的,因为他回到了家人的身边。
这名带走霖霖的男子姓尹,河北邢台人。尹某表示,他是“捡到”霖霖的“我是想把他给亲戚收养,并不是要卖钱。”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尹某明知小男孩是走失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收养为目的,拐骗小男孩脱离其家庭与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由于尹某初犯,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处尹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链接拐骗拐卖量刑不同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是这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拐骗”是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离开监护人的监护范围。而“拐卖”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也就是将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当做商品出卖,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拐骗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形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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