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3年,阿玲着手开发位于灵川县的一个旅游项目,由于前期资金不足,她向多人借款筹集资金。
其中,一个叫阿英的女子拿出2.5万元,阿玲收款后写下收据,加盖了自己的私章。同年7月,阿玲向阿英支付了1000元利息。此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
然而,阿玲在给付了一个月的利息后,未再支付任何利息和本金,阿英多次索要未果。2009年,阿英向阿玲要求偿还借款,阿玲称家中处理丧事,未果。
2012年8月,阿英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阿玲的行为涉嫌诈骗,但公安机关没有予以认定。随后,阿英诉至法院。
阿玲应诉后称,因开发旅游项目前期资金不足,她所在的公司拟定以集资的形式来解决资金的不足。阿英得知此事后,自愿集资2.5万元,因当时公司的营业执照尚在办理过程中,所以她出具的收据上未加盖公章。
阿玲表示,集资属于职务行为,阿英起诉的主体错误;同时,作为集资者之一的阿英应当与他们公司共担风险,自负盈亏。所以,她不归还本金与利息。
秀峰法院审理后认为,阿玲的行为名为集资实为借贷,判决其归还阿英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阿玲的行为为何不是集资?
本案中,阿玲是以个人的名义向阿英个人集资,并承诺给付利息,阿英并不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也不承担经营的风险,该行为名为集资实为借贷。阿玲认为双方应属于集资关系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阿玲认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其向阿英借款时公司尚未成立,故该观点不能成立。
记者刘毅通讯员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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