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景碧锋张苑通讯员盘李明杨玉梅)春季以来,桂林各江河流域均处于禁渔期。然而,恭城两男子不顾禁渔规定,违法捕捞鱼约2.5公斤,被判拘役两个月。
日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业渔政站站长及部分群众旁听庭审。
今年3月26日9时许,容某甲于禁渔期内在该县平安乡势江水渠巨塘村段水域使用背负式电鱼工具捕获各类鱼品0.335公斤;同日10时许,容某乙在恭城莲花镇势江水渠独石村段水域使用背负式电鱼工具捕获各类鱼品2.13公斤。
两男子违法捕捞经举报被恭城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他们的电瓶、逆变器、电鱼杆等工具一并被收缴。
经起诉,恭城法院认为,容某甲、容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容某甲、容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容某甲、容某乙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容某甲、容某乙在接受法治教育后,均委托其家属向恭城渔业渔政站递交申请,主动购买鱼苗1500尾于5月9日下午投放至茶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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