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男子姚某在家中仓库倒车时,不小心撞伤站在门口的妻子朱某,致使其八级和十级伤残。姚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事情一直未得到处理和答复。随后,朱某将姚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方赔偿其经济损失39万余元。近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被告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姚某投保的第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经济损失33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当事双方均未继续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丈夫倒车不慎撞伤妻子
姚某与朱某系夫妻,均为恭城瑶族自治县城镇居民,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零售批发商店。2017年3月31日晚9时左右,朱某在自家仓库门口关灯。此时,其丈夫姚某正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从仓库倒车出库。突然,姚某听见车后传来一声女人的尖叫,他赶紧下车查看,这才发现自己竟将站在门口的妻子朱某撞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姚某见状,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自行撤离了现场,随后于当日向县交通管理大队报警备案,并通知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县医院医生通过检查发现,朱某全身有多处皮肤软组织撕脱伤及多处骨折,当晚要其入院接受治疗。由于伤情较重,次日将朱某转至市内一家医院。
住院51天后,朱某终于康复出院,期间共花费9万余元。同时,医生建议其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并定期复诊。
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右踝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属于八级伤残,右腓总神经损伤后胫前肌群肌力4级属十级伤残,右膝关节功能丧失42.3%属十级伤残。朱某此次受伤的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判决:丈夫负全责保险公司应理赔33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姚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一直没有任何消息。朱某一怒之下,将丈夫姚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姚某认可原告的陈述为事实,但其认为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且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原告朱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姚某向法庭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视频及照片。
而另一被告人保恭城支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经过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确认了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朱某在自家仓库门旁关灯,对被告姚某的倒车行为不知情,无法预见从仓库开出的车辆会撞上站立在门旁的自己,对此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被告姚某驾驶机动车,速度较快,危险性较大,其在倒车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并谨慎驾驶,但其未尽到该义务,撞伤原告致残,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姚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并以此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经过核算,原告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3万余元。
随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定原告朱某的损失338289.8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用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超出的部分损失218289.88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朱某各项经济损失338289.88元。
记者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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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恭城瑶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