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陈缵茂)因一时贪念,四旬男子陈某取走他人遗落的银行卡中的6000元钱。十天后,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前,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定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系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还了赃款,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7年10月23日14时许,陈某来到嘉会镇农村商业银行ATM机取款。正打算插卡的时候,他突然发现取款机里面还有一张未取出的银行卡,而且还停留在取款页面。陈某见状,一时间便起了贪念:“反正要取钱,何不直接取别人卡里的钱呢?”随后,他将卡内剩余的6000元钱分四次全部取走。得手后,他很快就将钱挥霍一空。
钱花光了以后,陈某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这可怎么办才好?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后,当年11月2日,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所获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拾得他人遗留在自动柜员机里的银行卡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取他人存款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且犯罪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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