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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路不负责 冻结你账户

来源:桂林晚报 2017-11-24 12:4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蒋璇通讯员刘忠黄通宇)两村居民因修路发生矛盾,其中一村居民愤而挖断道路阻止对方通行。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损坏方恢复道路通行,但该方拒不执行。随后,法院工作人员在反复找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无效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22日,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这条被“封”4年的道路终于恢复通行。

李某龙、李某凤和唐某辉系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十八岭村对仔冲屯村民,该屯村民出入必须经过对面岭村第二村村民杨某忠、黄某乾经营的山场。两村之间有一条历史形成的黄泥路,宽约2至4米,长约500米,与县级公路相连。

2013年2月20日,为了出行更加方便,李某龙等雇人用挖掘机对该路进行修补、拓宽。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和沙石将杨某忠等人所种的杉树、杂木冲坏或填埋。当天,杨某忠等人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阻止,并要求李某龙等人进行赔偿。双方几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忠等人一怒之下将该路挖坑损坏,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出行。此事经三江乡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后,李某龙等人一纸诉状将杨某忠等人告上法院。

2015年4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当通行、排水、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据相关法规,判决杨某忠等五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其损坏的通往县级公路的黄泥路,恢复道路通行。

判决生效后,杨某忠等五人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1月14日,李某龙等三人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反复找杨某忠等五人履行判决无效后,于今年10月12日依法冻结了五人的银行账户。2017年11月22日,杨某忠等五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修复好了受损的道路,一条村民生活的道路历经4年后终于恢复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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