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讯11月2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平南县首例环境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梁某于禁渔期期间,在大安镇新儒村附近的白沙江江段用电力方式进行捕鱼,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瓶、升压器、捞缴、电线、竹竿等电鱼工具和渔获物13.75公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梁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专业部门评估建议,提出强制梁某通过直接放流55千克成鱼和7000多尾幼鱼来修复受损水体的建议。
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认罪;对公益诉讼部分,他同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建议,表示将成鱼、幼鱼折价,交现款给法院,由有关部门代为执行。
(郑昕韦露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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