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何某于198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1997年在平南县环城新街共同建造房屋一幢,共六层,总建筑面积315.06平方米。
1999年,林某、何某因需钱还债欲卖房屋,并委托好友杨某(证人、邻居)联系买主张某。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00年1月2日,由证人张甲起草,在证人张乙、杨某家二楼签订了《断卖房屋契约》。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房屋款,林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使用至今,但一直没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今年4月2日,张某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林某与何某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对张某提供的证据“证人张甲、张乙、杨某的证言,证实签订《断卖房屋契约》买卖房屋时何某在场,只是没有在合同上签名,签约成功后五人还一起吃饭。”由于三个证人对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较大的证明力,故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林某签订的《断卖房屋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张某请求确认合同有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张某请求被告在十日内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符合情理,法院也予以支持。何某辩称买卖房屋时其不在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其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平南人民法院认为该规定是对不动产变更的效力规定,并未涉及合同的效力,故法院对该主张也不予采信。法院遂于6月20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判决:确认原告张某与林某签订的《断卖房屋契约》有效;林某、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潘声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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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平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