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蒙思婷
“被执行人,你们公司欠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20400元债务,法院执行局根据已生效的判决,现在要对被执行的财产予以清点,为下一步财产处置做好准备,请你配合。”
“明白,我们尽量配合好,我们也想把债务理通。”
8月29日上午,覃塘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廖坚贵带领执行干警、法警前往位于覃塘林产品加工区内的某木业公司,向公司管理人员邱某讲明来意。这源于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木业公司因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按时还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本次前来是要再次清点确认厂内机械设备,为下一步评估拍卖做准备,此前法院已向公司负责人发出执行通知,依法对该公司的涉案财物采取了查控财产等强制措施。
据执行干警介绍,2016年8月,被告木业公司以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镇信用社申请贫困户的扶贫承载资金300万元贷款,并与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镇信用社、覃塘区某镇人民政府以及贫困户签订了《扶贫小额贷款四方协议书》,约定木业公司每年向贫困户支付借款金额的8%作为固定回报金,还约定了公司承担固定回报金和向信用社归还贷款本金、贷款逾期产生的利息等内容。后因公司发生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等原因,该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加上公司因经营不善全面停产停业,逾期未向贫困户发放支付固定回报金,违反了合同约定,也影响预定脱贫任务的完成,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今年4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木业公司偿还贷款。
判决生效后,该木业公司因无力偿还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结,执行人员与公司负责人做好沟通后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因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将通过拍卖公司经营权,促进财产快速变现用于清还债款。
当天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该木业公司厂房内空无一人,旋切机、冷压机、热压机等设备已全部贴上封条,布满了厚厚的灰尘。邱某告诉记者,这个板材厂已于去年11月份停产,现在厂房只剩他一个人在管理看守。执行干警在厂房内对机械设备进行逐一清点、核实、拍照、记录,邱某在旁配合完成工作。
据了解,今年以来,覃塘区人民法院为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通过组建执行团队,严格落实清案计划,重点抓紧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等措施努力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提升了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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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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