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占全国犯罪比例越来越重,犯罪率逐年上升。不少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犯罪前,便已有秋末痕迹,这个时候如果法律能够以某种形式去唤醒他们,断然不会有这么多人间惨剧。然而,这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责任年龄”反倒让法律束手无策,只能让家长领回家多加管教,结果品尝到犯罪禁果甜头的少年鲜有迷途知返者,等到真的造成无法挽回的结局时,则悔之晚矣。因此,调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便于更有效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分析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要性
从现阶段刑法规定不同年龄层的未成年人所负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十六周岁”作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了何种性质、类别的罪行,且无论行为后果多么严重,也无论犯罪情节如何恶劣,均不认为是犯罪,完全排除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就算违法的未成年人已经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但仍享受法律的特殊“照顾”,可减轻处罚。现在全国关于儿童票价的限定条件都在讨论中调整,更何况涉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其前途命运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应该与社会同步,基于中国现阶段国情进行调整。
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始于唐朝,但直到新中国成立,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并没有得到更好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典思想受前苏联影响较大,1979年刑法典主要参照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而制定,没有切实考虑到我国自身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这样生搬硬套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当时得以适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不断有新的研发,再继续沿用20年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显然是削足适履。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迫在眉睫。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符合群众的心理预期
为了了解人们对现行刑法中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的看法,笔者通过微信、QQ发放电子问卷,以及在本市几家机关单位、商场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随机调查了400余人,职业包括公务员、个体户、学生等,制作了一份有关该问题的调查问卷。
调查显示,对于现行法律来说,人们寄托在法律上的期望并不很大。当人们的正当利益被侵犯时,法律必须严格的加以适用来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否则,法律的制定将不具有现实意义,虽然未成年人正处于对社会懵懂的年龄阶段,但他们大都已经能够分辨是非,当他们触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利益时,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如一味地偏袒他们,只会让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不会让犯了错误的孩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在受访人员中有接近半数的人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以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不合理的,并且有57.21%的人认为应该调整现行刑法中对此的规定,其中,要求下调的人又占了多数。而支持将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为12周岁的占到了16.92%,这些数据都充分说明人们对现行刑法中规定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不支持的。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可行性分析
(一)关于刑事年龄的降低,我国可对比借鉴国外的法律法规
国外对于刑事年龄的规定因地制宜,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三分制和四分制由于更符合国家制度、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民生活习惯的需求,因此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一是将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这种即为“三分法”;二是像《西班牙刑法》规定“未满7周岁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7周岁不满15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5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种将负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叫“四分法”。
相比较之下,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偏高,上世纪80年代,美国各州都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我国澳门地区也正在酝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事实证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国情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是切实可行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澳门或者国外的立法经验逐步推进和改善现行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
(二)从中国古代法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可行的
在我国古代,立法者就能清楚的意识到法律制度应与时代相衔接,伴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而逐渐改善,以便适用于当时的国家,发挥法律最好的惩戒效果。
纵观制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早在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就制定了“三赦”制度,标志着刑事责任年龄观念的萌生;而《名例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状况,其中以15岁、10岁和7岁为界,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开来,初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阶梯的概念。《大清新刑律》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分别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明确,未满12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而未满16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在历史不断的前进中,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并没有定论,而是当朝立法者基于国情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使刑法的效用最大化。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表现
刑罚个别化,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人的辨认控制能力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受到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的影响,故不能单纯的以实际年龄认定未成年人的辨认控制能力的强弱。相较于十年前的青少年儿童,现在父母在教育子女方式开明方面,未成年人接受信息途径的丰富面,以及心智成熟度已远超十年前的未成年人,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实现刑法个别化的必然要求。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助于法律部门之间结构的对应和完整
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依的法应该是良法,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的法,起草制定法律的机关部门要用辩证的思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加以总结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规定修改降低为已满12周岁,从而使得其他部门法规定当中有关未成年人的适用年龄与《刑法》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衔接起来,有利于我国各个部门法之间在未成年人年龄下限规定上相对应和完整。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法的认知达成一致
“法律想要保持其权威性,必然要得到社会伦理道德的支持”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应该寻求一种方式,能与我国传统在法律文化、历史文化相融合,能从心理层面与社会大众达成共识,引起共鸣。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仅能满足社会大众的法律心理,还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法的认知达成一致。
(四)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打击和预防犯罪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当代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相较于以前更早熟,对于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在认识方式、途径更为多样,认知也更为深刻,因此再以以往的收容管教作为惩戒,已经不能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在心理起到震慑作用,在行为上起到限制提醒,反而让他们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态。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扩大刑法惩罚的效能,对预防和打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概率。
(作者系港北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此文荣获2018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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