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是指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未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库公布数据,2015年、2016年全国初中升学率分别为94.1%、93.7%,而相应的2015年、2016年我国初中毕业生人数均在1400万人以上,在此基数上,每年初中毕业后未升学的未成年人约80万人。
在办理G市G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并有逐年递增趋势。义务教育后未升学的未成年人具有身心发育未成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与学校和家庭联系减弱的特点,需要进行特殊关注和保护。
一、从调研情况来看,G市G区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以侵财目的性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为了找钱花而实施偷、抢等行为,并且在作案之后也常常迅速销赃,将赃款用于上网、吃喝玩乐等用途,迅速挥霍一空后又再次实施犯罪。
(二)多人作案、团伙作案等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未成年人心理相对薄弱,独立完成犯罪的能力相对较弱,而且未成年人常常受人鼓动、教唆后参与到犯罪行为当中,因此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比例较高。
(三)“以弱欺弱”现象——犯罪对象针对同龄人或者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伴随着恐惧的心理,他们害怕被害人反抗,因此将犯罪对象选择为反抗能力较弱的群体。
二、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和外界因素影响共同作用的后果。
(一)内在因素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在因素。未成年人犯罪常常存在几种心态: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是违法行为、犯罪行为而实施。未成年人对是非对错的分辨能力不足,对违法和犯罪的问题判断不清,低估了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和现实后果。
第二,明知是犯罪,但受他人教唆、引诱等影响而参与了犯罪,或者在相互鼓动中增强了犯意从而一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三,为实现超越自身能力可以满足的物质需求而实施犯罪。未成年人的消费能力往往较低甚至于依赖家庭的供给,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学历低下的情况下往往就业率很低,而且不再进入学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家庭的经济供给往往会减少甚至停止。这时未成年人为了满足其高于消费水平的消费需求,很可能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活动。
(二)外在因素
外在因素则更为复杂,根据笔者分析,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体系不够全面、系统、深入。法治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以及未来进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目前不同地区、不同学校间的法治教育水平都存在差异。在义务教育阶段,大多数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法治教育课程。仅在思想品德,或者偶尔的法治进校园活动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存在片面化、碎片化的问题。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没有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社会普法不规律,不全面,很难普及到每一个未成年人,使得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的状况长期普遍存在,未得到根本改善。
第二,社会发展变化快,义务教育后未升学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存在很大困难,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去。
三、探索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之中的特殊群体,要从未成年人这一整个群体的视角才能真正解决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发展之希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仅仅关乎一个人、一个家庭,更关乎一个特殊的群体,一个国家的命运发展,需要法治建设在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全方位深化推进。
(一)优化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铺设健康的成长土壤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与发展之源,大多数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长都离不开与家庭的联系。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很大程度来源于对父母的模仿,成长中遇到的困惑与问题也习惯性地向父母、家人寻求答案,因此家庭中树立起良好的法治氛围,带头尊法守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是未成年人形成法治理念、正确人生态度的最初源泉。
受长久以来的教育观念影响,父母长辈常常以家长自居,缺乏与未成年人的沟通交流片面重视学习成绩和技能的培养,忽视未成年人人格的建设。应当看到学校教育不能代替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对于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失去了来自学校的教育和帮助,家庭的关怀和教育就成为主要的教育来源。
(二)完善社会教育体系——为未成年人成长营造健康的氛围
未成年人的成长很大程度会受到社会环境影响,而未成年人也终将走向社会。如何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社会氛围,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努力。
1.学校教育——形成系统完善持续的法治教育体系。针对未成年人每个阶段的认知能力和与社会联系的程度,相应地普及法律知识。尤其应着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对义务教育后未升学未成年人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使其能认识到自身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才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
2.社会环境——加强对特殊社会场所的管理,加强建设服务未成年人继续学习的公共设施建设。对网吧、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当加强管控,开放公共的体育馆、图书馆、服务就业中心等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进行学习、身体锻炼等公共设施,丰富未成年人的课余生活,为未成年人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让他们在学校之外有继续学习的机会。同时可以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帮助义务教育后未升学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获取就业机会。用正确获取合法收入的渠道,代替犯罪来满足物质需求。
(三)加强司法防控——犯罪预防与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1.加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是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充分调查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犯罪动机、犯罪意图、犯罪手段的途径。通过社会调查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涉罪的原因、根源,正确对其适用法律,进一步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2.建立未成年观护体系:对于一些缺乏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建设未成年人观护体系可以尽量减少对其羁押,避免未成年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过多接触,形成犯罪交流和交叉感染。
3.加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社区矫正建设能够充分利用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各种资源,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使用缓刑的未成年人教育和再犯预防。
(作者系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官,中国法学会会员。此文荣获2018年“法治贵港”征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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