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包括两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
1.农用地转用的概念——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2.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农用地转用审批分为三级审批: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这里的市政府是指地级市。
3.土地征收概念——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特点——征收土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的专有权力,征收土地主体只能是国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通俗地讲,土地征收就是改变土地权属行为,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4.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土地征收分为两级批:省政府,国务院。
省级政府的权限是——一个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拟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超过35公顷(折525亩),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折1050亩)。
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一个批次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基本农田,耕地面积大于35公顷(525亩),其他土地面积大于70公顷(1050亩)都要报国务院审批。这里的其他土地是指园地、林地、未利用地等。
二、建设用地申报的类型
当前建设用地报批,主要分为批次用地申报、单独选址用地申报两大类;从操作实际来看,日常我们接触最多的申报就是批次用地,其次就是单独选址。
1.批次用地的概念——就是最低以区县级人民政府为单位,拿我们贵港市来说就是以贵港市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将一个,或者同一级规划范围内的项目用地资料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做成整体资料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每年第一次申报就叫该年度第一批次,第二次申报就叫该年度第二批次,依此类推。如何确定某个项目是属于批次用地还是单独选址用地呢?主要是根据我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在城市和村庄、城镇、集镇、乡村范围内地的项目用地,基本上都是属于批次用地范围,除此以外就是单独选址用地。
2.单独选址——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项目,包括:能源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独立的工矿建设项目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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