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关于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桂建保〔2014〕34号)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将原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管理。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
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含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优先提供实物配租。在实施实物配租前可申请货币补贴。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行实物配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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