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塘区人民法院陈秋霞
司法惩戒活动是司法活动,而不是司法行政活动,更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近年来,莫兆军事件、李慧娟事件的关注已经慢慢消散,但对于法官惩戒程序这个话题的讨论一直都没有停止。准确定位法官惩戒程序,需要依靠公正、独立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实现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我们应该明确的是,法官惩戒程序规则司法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但其应该与法官保护是一致的,而并非对抗的。
我国法官惩戒程序规则司法化的现状
法官惩戒程序规则是为了实现法官惩戒和法官保护相结合的惩戒目标的一种程序性手段,但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程序的效果并不能尽如人意。笔者翻阅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现我国法官惩戒程序主要规定在法院内部文件,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是仍摆脱不了行政化的束缚,没有与法官的职业特点相结合,不难看出沿袭了公务员惩戒制度的痕迹。一方面,法官惩戒程序具有内部性,法官惩戒机构实质上是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其不仅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惩戒的效果也不明显;另一方面,法官惩戒程序虽具有一定的程序模式,但是程序相对简单,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具备司法性质的证据规则、审理程序以及对被惩戒法官的权利保障等内容。
我国法官惩戒程序规则司法化不足的原因分析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官惩戒程序仅是一种行政式的办事规则和顺序而已,没有司法意义的对抗程序或纠问程序。存在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从法官到普通民众都存在着一种忽视形式上的程序,而更多的关注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的心态。在这样观念下,形式的程序是很难得到重视的。而在具体的法官惩戒案件中,不管是法官还是普通的民众,更多的是注重惩戒结果即实体的正义,而对结果是否符合惩戒的程序,适用程序是否具备司法化,并不在大众的关注之列。二是司法行政化和法官管理行政化。在现实中,多头监督的形式本是为了实现对法官严密的监督,但是效果却相差甚远,不仅出现监督程序的行政化,监督也流于形式。同时,对于法官的管理行政化也是一大制约因素。法官的选任、考核以及惩戒等和普通公务员的模式是一样的,法官惩戒机构采取的是内部管理的模式,对于惩戒程序也是基于职权主义的模式进行,法官惩戒的调查、控诉、审理、决定基本上都是照搬公务员的管理程序,对于法官惩戒程序也是可以任意启动的。
我国法官惩戒程序规则司法化的制度设计
根据正当程序理论,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应该包括程序正义的主体结构和程序正义的动态过程两部分。在确立法官惩戒程序司法化的基础上,应遵循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正的规律以及结合惩罚和保护的原则进行制度设计。
1.设立专门的惩戒机构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惩戒机构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也不能安于现状,结合我国的实践,设置的惩戒机构既应该独立于人大常委会,也应该独立于法院,形成第三方机构。当然,在此基础上的法官惩戒委员会也需要在人大的监督下行使职权。因此,法官惩戒委员会实行控审分离的程序,在法官惩戒委员会内部设置调查委员会和审理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负责受理、调查和控诉,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作出惩戒建议。
2.制定严密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法官惩戒程序司法化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为保证法官在惩戒案件中得到公正的对待,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首先,立案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次,明确证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最后,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可以采纳。
3.构建完善的程序流程
确立司法化的法官惩戒程序理念后,必须将其从现有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中脱离出来。参考我国现有的做法,对法官惩戒案件的提起、受理、立案,到调查、指控、审理、救济、执行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形成完整的司法性程序流程。
任何人和任何机关一旦发现法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可以直接向该法官所在的监察部门或向法官惩戒调查委员会投诉。除此之外,监察部门可以依职权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察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后,由3至5人组成监察小组,在一个月内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调查采取秘密的形式。法官惩戒调查委员会收到基层监察部门调查报告及案卷后,由调查委员会负责全面调查并进行指控。法官惩戒审理委员会受理法官惩戒调查委员会的指控后,通知被指控法官在一定期限内答辩、举证,并出席审议会。审议后,由合议庭按照民主的原则进行评议,并提出惩戒建议,将不同的意见记录在案。被惩戒法官不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应立即交付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应该给予法官一定的救济途径。当被惩戒的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惩戒裁定书15日内向上一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上诉,最高法官惩戒委员会收到法官的上诉状,应在7日内给予复查,并在15日内作出决定。同时,为确保法官惩戒决定的执行力,避免出现“审而不决,决而不执行”的现象,还要将法官的惩戒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并实现上网,公布内容包括惩戒决定书、被惩戒法官已经被执行的情况。
结语
实现法官惩戒程序司法化,困难的不是对惩戒程序进行设计,而是在于如何让惩戒程序的内容得到贯彻落实。当然,任何制度的完善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那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多个因素的相互配合;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和完善,保证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地进行试点改革,希望通过法官惩戒程序司法化的设计,将我国法治建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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