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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贫困村村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贵港日报 2018-12-16 11:30   https://www.yybnet.net/

刘清德罗建勇陈斌

近几年来,覃塘区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取得一定成效,这对当前贵港市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而言,是一个很好的路径参照。因在缺乏其他有效增收途径的前提下,贫困村应从自身最大优势——土地入手,充分挖掘土地资源丰富的禀赋来发展村集体经济,然后在此基础上向其他延伸,最终实现集体经济来源途径多样、收入稳定可靠。但此途径关键之处在于维持土地流转的长期稳定性,为此笔者尝试阐述如何利用现有村民合作社这个平台来实现优化、引导土地供需双方以及配合政府防控各种经营风险,以达成土地流转长期稳定,实现贫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一、贫困村村民合作社积极优化土地供给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贵港市当前所有贫困村均已建立村民合作社,并选出社长、委员等管理人员。由于村民合作社是在村“两委”支持下管理村集体资产,因此村民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密切,是推动土地流转的理想平台。

强化平台建设,提高流转效率。一方面作为平台的村民合作社要获得认可,必须严格制定好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属、收益分配办法等细则,并从长远规划,高标准推进农田建设,服务好流转双方。具体运作可先由合作社先统一流转农民土地经营权,然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将土地集中流转给新型农业主体。村民合作社在确保村民租金收入及承包方经营利益的前提下,从中获取租差、分红及管理服务收入等充实村集体经济。另一方面,要统筹推进好土地流转,需与村民合作社关系密切的村“两委”具备较高公信力。为此,须强化村“两委”职责,将目前“镇—村”管理体制偏重从“自上而下”管理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交互式转变。

转化思维定势,积极参与流转。当前留守农村多为老幼人群,因对土地流转存在认识偏差等因素,大部分在无力耕种时,多采取让他人代耕或直接丢荒。为此,需坚持问题导向,因情施策。针对担心流转之后失去承包权问题,要加强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明晰:“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针对担心流转之后的就业及增收问题,村民合作社要居中协调,多方分流化解。如就业问题可由围绕农业的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而新增岗位予以分流,增收问题可通过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发展增值收益予以化解。

二、贫困村村民合作社根据政策引导土地需求

村民合作社需对土地需求予以一定引导,方可通过推动流转一方面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助推脱贫攻坚。

优先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中强调“产业兴旺是重点”,而实现这一点,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都是最具备条件和实力来促成的。因此,村民合作社应积极吸引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规模流转,带动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推动农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

重点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合作经营来破解农业经营“碎片化”、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户与市场衔接的重要经营方式。而理论上本质特征为“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相契合。为此,在优质产业化龙头企业稀缺条件下,村民合作社选择将土地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失为一条契合实际的路径。

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农业生产特点,契合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相较于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小农户具有自己独特优势。对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其可依托与村民之间地缘、血缘关系,更容易让村民打消顾虑,放心流转土地;对于小农户,其以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为主,有利于通过技术、设备等要素导入,实现整体效益提高。

三、贫困村村民合作社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风险防控

从市场角度而言,供求平衡是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经济效益最佳的表现。土地供求要达致平衡,需村民合作社可发挥配合政府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在让双方达致共赢目标的同时,实现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管控新型农业主体逐利性风险。各方面占据优势的新型农业主体对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大作用,但新型农业主体,尤其是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很强的逐利性。这一特点在促使新型农业主体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亦可能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损害流转土地的农民权益,甚至枉顾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村民合作社不能局限于土地流转供求双方的中介桥梁,还需配合政府管控好各种潜存风险,防止出现侵害农民利益等行为。

规避新型农业主体对小农户的挤压风险。全国第三次农业普查显示,小农户仍为我国当前主要的农业经营主体。由此村民合作社必须协调好新型农业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关系,避免前者凭借资金、信息、渠道等“压倒性”优势挤压后者生存空间。十九大报告已明确要求“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即新型农业主体与小农户二者不管是在农业生产经营,还是市场化服务等领域,都是带动和引领的关系。

预防新型农业主体扶持政策落空风险。国家为支持新型农业主体发展,制定出台了诸多扶持政策,但在具体落实中却存在落空风险。如部分产业化龙头企业乘着近年国家加大扶贫力度,对产业扶贫给予重点扶持的做法,假借产业扶贫名义套取国家扶持资金。为此,村民合作社配合好政府涉农部门发挥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和规范扶持资金使用,确保实现扶持精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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