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毅清
“执转破”是指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多数为公司、企业或合伙组织)符合破产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以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社会纠纷的法律制度。目前,各地较多法院尚未将破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无法实现借助破产程序消解“执行不能”案件的工作目标,执行攻坚工作面临较大压力。要切实推动“执转破”各项工作,急需打通四个“中梗阻”。
打通思想“梗阻”,提高“执转破”积极性。于法院而言,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被执行人启动破产程序,是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推动“僵尸企业”整治、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有力体现;同时,让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清除执行积案、推进执行攻坚具有重大意义。于债权人而言,通过“执转破”机制,可以让全体债权人一同参与债务清偿,消除个别债权人因主观、客观方面原因而丧失合法权益的隐忧,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因此,不论是法院还是债权人,都要准确认识“执转破”内含的机制价值;尤其是法院,要广泛宣传“执转破”机制的公平性特征,消除债权人的思想顾虑,让债权人积极支持并参与破产程序。
打通程序“梗阻”,提升“执转破”协调性。从司法实践看,审判一线和执行一线的法官沟通配合得还不够,多采取“块状式”思维开展审执工作。对于“执转破”案件,从立案阶段开始,就要从涉案标的、涉及人数等方面思量案件难易程度,及时与审判、执行部门做好预警性沟通;尤其是对于“执转破”工作中债务人的财产认定、移交、保全及执行措施中止等,要以“链条式”思维推进各个环节的工作,注重程序移转前的衔接与融合,加快程序瑕疵的补正和修缮,让各方利益都得到平等保护。
打通审理“梗阻”,凸显“执转破”高效性。“执转破”案件普遍存在审理难、事务杂、问题多、周期长等问题。在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更加需要破产合议庭法官克服畏难情绪,加强上下级法院的联动配合,科学安排破产审判资源。总体原则上,要更加注重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尤其是对财产状况明晰的案件,要尽可能地缩短相关审限,简化审理流程,大胆探索采取微信等新媒体送达方式,减少工作程序,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方便快捷地参与到审理程序当中来,不断提升破产审判效率。
打通制度“梗阻”,增强“执转破”长效性。一方面,要探索政府与法院联动参与机制,把案件审理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股权变更、企业注销等工作一并进行,减少企业“阵痛”,增强破产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诸如财产查控、执行流程、债权公示催告等工作基本实现网络“晒单”和信息共享,切实增强“执转破”工作透明度。其次,要建立单独的考核体系,“执转破”案件不再唯数量论,而是更加侧重对“执转破”案件生发的消解执行积案效能、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导向等层面的权重考核,充分调动法官移送和审理“执转破”案件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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