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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贵港日报 2018-12-06 11:50   https://www.yybnet.net/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贵港市居住且连续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达半年以上的(参保时间从后往前推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贵港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贵政办发〔2015〕64号)规定的惩戒对象、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自愿缴存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参保证明到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已在其他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自愿缴存人员,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

第五条自愿缴存人员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不超过24%。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由其自行申报,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即不得超过或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度最高和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第七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向自愿缴存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载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提取、转移、计息、贷款等情况。

第十一条自愿缴存人员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合规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自愿缴存满两年以上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但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第十二条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半年还款额的,一次性补足且自愿冻结留存。

(二)如果选择对冲方式偿还住房贷款,自愿缴存人员只能选择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按月对冲一种方式,并于每月扣款日前,将住房公积金预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自愿缴存人员的贷款额度按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和长存多贷等原则确定,应当与自愿缴存人员的连续缴存时间、缴存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及额度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人员转由单位统一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检查督促借款人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十五条自愿缴存人员留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在最后结清贷款时使用,或者作为因借款人违约时的备用偿贷资金。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十七条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或者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并将虚假行为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热线:12345

网址:www.gggjj.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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