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选)
第三十三条只办理有土地使用证或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房屋,在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安置,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一)货币补偿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按分类评估价的90%给予补助;
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按分类评估价的80%给予补助;
3.2010年4月1日以后至2011年12月8日止,按不高于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
(二)产权调换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可以置换200平方米的房屋,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按货币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四条对没有取得“土地证、准建证”且不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在房屋征收期间能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并签订征收协议的,按以下办法给予适当货币补助,不实行房屋安置,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1.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按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90%给予补助;
2.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砖混结构以上的房屋,按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80%给予补助;
3.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8日建设的房屋,按不高于建筑成本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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