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向贵港市某单位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并限于2018年1月1日前缴纳。罚单数额之大,令人震惊。《罚款决定书》显示,官渡区法院受理了原告曾某诉被告黄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官渡区法院于2015年9月委托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某在贵港市的一套价值约30万元的房屋。期间,案外人唐某提出了执行异议,称林某已于2016年将被执行房产出售并过户到其名下。官渡区法院经调查确认了房产已出售给唐某并通过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唐某已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准备入住。官渡区法院认为贵港市某单位接到该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协助义务,拒不停止办理查封房屋的权属变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该法院还向贵港市政府和纪委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该法院。
毫无疑问,这一教训是沉重而深刻的。作为行政机关,本应做守法的表率,在法律的框架内履行职责,包括配合人民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办案。但极少数部门及工作人员,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通知时,不以为然、消极配合,甚至拖延时间、通风报信,妨碍执法,对这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不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法律的威严和法院的权威也会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本次被处罚单位就是因为违反了上述第三项规定,法院处罚是有法可依的。当然,单位是不会为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埋单的,单位被处罚之后,有关负责人或责任人员将要承担经济责任、纪律责任。
法律不是儿戏,漠视法律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不论是机关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把“法”字牢记在心,依照法律不折不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守法公民,做守法表率,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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