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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婆同住建房离婚后诉分家析产获支持

来源:贵港日报 2017-09-10 21:48   https://www.yybnet.net/

由于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以及方便照顾小孩等原因,许多年轻夫妻结婚后仍会跟父母一起居住生活。那么,离婚后,女方要求对之前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财产进行分割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前妻起诉前夫和前公婆,要求对共同生活期间所建造的两层房屋进行分割的分家析产案件。

袁某与马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袁某夫妇一直和马某父母一起居住。其居住房屋的第一层是马某父母于2002年建造。马某结婚后,其父母又出资建造第二层房屋,建造过程中,袁某给工人做饭、帮工,并从娘家拉石棉瓦用于建房。今年2月,马某与其父母又出资建造房屋第三层隔热铁棚,其中马某出资15000元。3月,袁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袁某与马某离婚。离婚后,袁某又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即房屋归马某及其父母共同所有,其三人补偿袁某房屋价款1.8万元。

法院认为,袁某与马某婚后和马某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一直未分家析产,涉案房屋的第二层及第三层隔热铁棚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建造,属家庭共有财产。虽然房屋第二层是由马某父母出资建造,但袁某在房屋建造中帮工,并从娘家拉石棉瓦用于建房,故袁某对该层房屋享有一定份额。建造房屋第三层隔热铁棚时,马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5000元,故袁某亦对该层享有份额。从袁某与马某在房产建造过程中的帮工及出资情况来看,二人对上述房产贡献较小,应享有相对较少的份额。现袁某与马某已经离婚,袁某已丧失了对上述房产的共有基础,其请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规定。鉴于袁某愿意将上述房产全部归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折价补偿,法院判决由马某及其父母共同补偿原告10000元房屋价款。

(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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