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漩漩)男子林某手持水果刀在柳州市中心一处服装店内抢劫,然而,被抓获归案后,林某却始终不承认监控视频中实施抢劫的男子是自己。昨日,城中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件,林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加上累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今年1月12日晚10时许,林某戴着口罩手持一把水果刀进入城中区中山东路一处服装店内,胁迫店内工作人员蓝女士、李女士及顾客黄女士、韦女士、粟女士进入试衣间,然后又将5名被害人胁迫至收银台处,并抢走蓝女士、韦女士、黄女士的2300元及5部手机。其中,被抢的4部手机共价值11830元,另一部三星牌手机因参数不详无法估价。林某得手后再次胁迫5名被害人进入试衣间,随后逃离现场。1月17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10月10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害人的报案记录、指认材料、证人证言以及事发服装店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但是在证据面前,林某却一一提出质疑,不予认罪。林某辩称,他于1月12日来到柳州市,并于次日乘车返回贵港市,但并未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抢劫行为,他是在柳州火车站附近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五部手机,回到贵港市之后将五部手机交给了朋友变卖,案发时他刚刑满释放不久,头发较短,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作案男子的发型不符。
对于林某的辩解,城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1月12日晚林某的确在柳州市,公安机关从林某家中扣押的平底鞋以及从林某身上扣押的医用口罩与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中作案男子所穿平底鞋及所戴口罩特征相符,证人亦证实林某1月13日回到贵港市时系穿着该平底鞋,被害人辨认出林某即是实施抢劫的男子,而证人张某证实林某于2015年1月13日晚交给其涉案的3部手机,以上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林某即是在服装店实施抢劫的男子。同时,视频监控内作案男子的身型外貌与林某相符,且被害人李女士报案时称作案男子戴的是假发,而林某在作案时采用面戴口罩、头戴假发改变外貌特征以逃避侦查亦符合常理。
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林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做出前述判决,目前,林某对该判决依然不服,表示要上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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