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静通讯员欧雯)本以为自己节约了费用,殊不知买到了来路不明的车,竹篮打水一场空,还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11月4日上午10时许,叠彩交警大队民警巡逻至驿前横里路段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桂R101××”的灰色面包车停在路边,使本就不够宽敞的道路显得更加狭窄。民警当即将车牌信息报告给大队分控中心,要求通知驾驶员纠正违停行为、将车开走。但分控中心回复的结果却显示,该号牌系一辆在2005年就已经注销了的贵港籍丰田牌小车,与停在眼前的面包车完全不符。
就在这时,面包车驾驶员来到民警身边,主动表示这是自己的车。民警随即要求驾驶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检查,但驾驶员赵某仅能出示身份证。民警明确表示该车号牌与车身不符,已证实系套牌,赵某缄默不语表示承认,但又马上为自己辩解,称面包车是自己在灵川一汽修厂连同号牌一起购买的,同时还向民警出示了一份车辆购买协议。因赵某无法提供任何与车辆有关手续,甚至无法说出车辆真实号牌,民警只得通过对车身进行详细检查来确定车辆信息。
经过仔细检查,民警发现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均被打磨,已经完全看不清任何一个数字或字母。民警判断,这极有可能是一辆盗抢车。驾驶员赵某一看这种情况就傻眼了,急急忙忙地向民警解释,自己就是贪一时便宜,想着为了“代步”,有油门、方向盘和刹车就行了,花了4000元钱,通过熟人在汽修厂仅凭一纸协议就购买了这辆来路不明的面包车。
随后,辖区派出所的民警接到通知赶到现场完成了移交,准备对面包车是否属于赃车及赵某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进行进一步核实。同时,赵某因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作出罚款2050元,记13分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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