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苑长军 通讯员陈拥静)去年底,贵港一辆货车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3名少年当场死亡。原来,此案系其中一名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搭载两个小伙伴,不幸遭遇事故。驾车少年的父亲起诉货车方,获赔8万多元。但同时,该少年父母也被判赔偿另两名少年家人13万元多元。10月11日,上述判决已生效。
朱某发、韦某某和朱某某分别为13岁、14岁和15岁,均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某中学的学生。2014年12月31日晚11时许,朱某发偷偷打开锁在家中的二轮摩托车,无证驾驶,搭载两名小伙伴往市区行驶。他驾车途经国道324线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路段时,与一辆越过中间线占道行驶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上3名少年当场身亡。货车司机刘某表示,他为避让无名氏驾驶的一辆客车,才撞上摩托车,但小客车已逃离现场。
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逃逸的小客车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刘某和摩托车驾驶人朱某发负次要责任,摩托车搭乘人韦某某、朱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朱某发父母的经济损失共53万元。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朱某发的父母将货车的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7万多元。据了解,事故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山东省临沂市一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上,杜某是事故货车的车主,已经为货车购买保险,并聘用刘某为司机。事发后,货车车主向朱某发的亲属支付23333元。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无名氏(客车司机)与被告刘某、受害者朱某发违章驾驶所致。由于事故车实际车主是杜某,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为杜某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被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此次事故造成原告朱某发父母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原告1/3,不足部分再由无名氏与被告杜某、原告按70%、15%、15%的份额分担。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朱某发父母损失共85611元。
另外,韦某某和朱某某的父母分别起诉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和朱某发的父母,索赔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韦某某的父母共计85620元,赔偿朱某某的父母85641元;朱某发的父母赔偿韦某某的父母68898元,赔偿朱某某的父母68917元。
据了解,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10月11日,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主办法官介绍称,这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让三个家庭丧失孩子,教训十分惨痛。如今,贵港的一些乡村仍有少年违章驾驶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家长,管教好各自的孩子,切勿让孩子冒险无证驾驶,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同时呼吁相关部门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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