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贵港讯(记者周如雨)6月19日,贵港市公安局覃塘派出所对当地一家网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没有严格要求消费者进行实名登记。随后,覃塘派出所以网吧违反相关规定为由,开出8000元的罚单。网吧方面则认为,派出所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双方因此对簿公堂。8月21日,覃塘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6月19日,覃塘派出所对当地一家名为“语嫣”的网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没有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要求,对前来上网的两名消费者进行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而是通过收银台电脑操作,直接开机让消费者上网。于是,派出所民警对该网吧作出处以警告并罚款8000元的处罚。面对这一处罚结果,网吧方面并不接受,他们认为警方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8月21日,庭审中,作为被告方的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代理人表示,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管;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未按规定核实、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或记录上网信息行为有处罚权限。
该代理人补充说,根据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对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的答复《国法秘复函【2009】31号》称,对《条例》中规定的,对于未按规定核实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信息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均可依据各自职权给予处罚,且目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规定排除公安机关对此的管辖。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方网吧代理人则表示,《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对于网吧的监管职责是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这三项,没有其他职责,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安全、治安、消防违法行为,故被告对此行为没有“监督、管理、处罚执法主体”。
原告方代理人还表示,由于被告方提供《国法秘复函【2009】31号》材料来源不明,建议法院不予采信,而且该复函是以秘书行政司的名义而非国务院法制办的名义,其位阶属司局级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适格的行政解释,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性质,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庭上,双方就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了庭辩。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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