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放开小城市和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户籍制度改革总要求,调整贵港市户口迁移政策,制定并执行《贵港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实施办法》。该办法以具有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以及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人群的落户限制,努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进城落户的条件:凡在本市市区、桂平市、平南县城区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固定住所,并在城镇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固定住所包括:拥有产权的房屋、已办银行按揭未获得产权的商品住房、有土地使用证的自建房、二手房、集资房、原西江农场自行发证的房屋、租赁房以及挂靠旁系亲属的住所。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拥有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已办银行按揭未获得产权的商品住房,可提供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凭据;购买二手房、集资房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提供房屋转让协议、集资房购建协议合同等。
租赁房落户的: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房产证、出租房屋人与所在地派出所签定的治安责任书、户口本、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材料。
挂靠旁系亲属住所的:提供亲属的房产证、户口本、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迁移人员以非亲属关系在挂靠户落户。
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人员:凭毕业证书和报到证(省外人员还需提供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申请人如无固定住所可在单位或社区办理集体户。如其亲属在当地同意其在房屋地址落户可根据其亲属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办理挂靠落户。
贵港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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