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陈某到桂平市金田镇理村找杨某卫。杨某卫的父亲杨某认为陈某是来找儿子麻烦,与陈某发生口角。争执中,杨某拿刀砍向陈某的头部和颈部,陈某抵挡时,右手被砍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右腕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当晚,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杨某作案用的砍刀。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任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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