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云南某公司派代表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委托周某承建通信管道工程,约定单价采取新建直埋通信管道每公里按80000元计算等事项。周某共建设了2.5公里的通信管道。某公司查验工程后,既没有验收,也没结算工程款。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工程款20万元及滞纳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贵港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桂平法院通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后,马上冻结该银行账户。考虑申请执行人周某经济困难,其母亲急需医疗费。5月18日,冯法官远赴云南,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内27.7427万元存款划拨至法院账户,促使这一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杨体曼 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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