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王艳群 通讯员许新芳)4月21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执行案,为申请执行人追回了9万多元赔偿款。
2015年4月27日下午5时许,桂平市江口镇两名不满10岁的男童在一个大水坑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发后,男童家属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采砂采石时挖出大坑的两名老板陈某和陈某某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年12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查明,陈某、陈某某进行采砂采石作业时,遗留了大水坑,但没有做任何安全防护处理,也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志,对此事负有责任;另外,两名男童未满10周岁属未成年人,不具分辨危险、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他们的父母监护不力,因此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后判决,男童父母承担70%的责任;采砂场老板陈某、陈某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分别赔偿两男童父母各4.7万多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二人以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于是,两男童家属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主办的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两起执行案的双方当事人是生活在同一个村的同姓村民,此外,考虑到被执行人是砂场老板,具备支付能力。因此,执行法官决定尽力劝导,力促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两名被执行人均主动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具体赔偿事宜。
4月14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被执行人4月15日前分别向两男童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47141.6元和受理费1212.6元,两案合计赔偿96708.4元;申请执行人一方自愿放弃逾期利息。
15日上午,陈某、陈某某信守承诺,将约定的款项全部履行完毕。21日,两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领回了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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