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7月25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17年前的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黄孙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1995年9月21日凌晨,黄孙强伙同黄育、黄干、黄四(后三人已判刑)等4人乘上由贵港城区开往桂平市的班车,至大圩路段时,拔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威胁乘客,分别劫走乘客曹某的人民币50元,莫某的人民币103元、银某的价值人民币60元的手表一块。接着,黄孙强等4人又持刀围住桂平市公安局民警伍某,用刀刺伤伍某,抢走伍某携带的五四***一支、子弹12发和BP机一台。1995年9月23日,黄干把枪支等物放在贵港市港新旅社205号房,然后匿名打电话通知公安机关取枪。公安机关接到电话后前往提取枪支等物。经法医鉴定,伍某的损伤属轻微伤。黄孙强畏罪潜逃,在去年的清网行动中落网。
(甘怀强 陈韵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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