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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手机现场被擒屡次盗窃从重处罚

来源:广元日报 2021-04-04 00:46   https://www.yybnet.net/

□王敏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

3月23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一起男子屡教不改实施盗窃后被擒获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屡次扒窃现场被抓

2019年12月5日上午8时许,杨某某流窜至利州区电子路081菜市场内,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之际,从其衣兜内扒窃黑色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2元)。被害人当场发现了杨某某的盗窃行为,杨某某将手机归还了之后,被东坝派出所抓获。派出所公安干警立即对其展开调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期间的杨某某屡教不改,于2020年11月9日上午10时许,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市场内盗窃贺某的白色手机。杨某某犯案逃离现场时,又被民警当场抓获。

劣迹斑斑依法公诉

经查,1996年8月27日、2003年11月17日,杨某某分别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3年6个月。2019年12月5日、2020年11月9日,杨某某都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在利州法院被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认罪获刑半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具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上自愿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普法

盗窃罪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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