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瑜杰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为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2021年1月14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对赵某成、章某华申请监督一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会上,案件承办人对案情及检察机关核实的证据进行了介绍,申请人赵某成向人民监督员阐述了自己申请监督的理由,听证员就案件事实、申请人申请监督的理由等方面进行现场提问。
三名听证员进行了评议各自发表意见,经现场讨论后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本案时间长、交叉关系多,且案件部分事实已有另一生效判决确认,申请人对赔偿的主体及赔偿金额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案涉两口深水井的所有权是否为申请人赵某成所有。听证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应结合双方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来判断,纸板厂与两口深水井之间是主从关系,水井主要是用于原纸板厂的生产,水井属于原纸板厂的附属物,属原纸板厂的从物;另外从诉讼经济原则看,二审法院已将两口深水井按照公平原则认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申请人再申请监督得到的可能是不利的判决。因此,听证员认为检察机关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正确。
会后,参与听证的听证员对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监督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做法给予了肯定,让申请人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让检察人员进行现场释法说理,让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充分听取评议意见,这样的做法更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障申请人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态度,今后应广泛运用公开听证制度,更好行使检察监督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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