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旭 记者 郝飞)19日,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指控的洗钱案在利州区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件系1997年《刑法》实施后利州区首例涉毒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被告人程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4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明知其男友何某在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何某支付宝内的资金系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先后6次将何某支付宝账户里的毒品犯罪所得9400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同时将何某资金转至程某自己注册的另一支付宝账户内为其保管,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6月5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程某明知其好友吕某在从事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吕某支付宝内资金系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然先后29次将吕某支付宝账户内的毒品犯罪所得资金26100元转至自己注册的支付宝账户内为其保管,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同时,程某将保管的全部毒品犯罪所得资金先后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取非法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这些资金系毒品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同时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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