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继慧(身份证号码:510811197707093314)、王仁君(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01105245)夫妇:
2017年4月29日,你夫妇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述合同约定买卖的房屋的总价款为378339.00元,同日你夫妇在宝轮·希望城首付分期申请表上确认首付款分期支付,首期交纳款项50000.00元整,余款68339.00元在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补足。你夫妇在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宝轮·希望城首付分期申请表》中承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购1-27-5房屋应交首付款差额68339.00元于2017年5月5日前一次性补足,每逾期一日,自愿承担总房款万分之五的逾期处罚,逾期30日以上,贵公司有权将1-27-5房屋另行处理,勿需本人同意,亦勿需提前通知本人。”
截止目前,你夫妇仍未履行交纳首付款差额68339.00元的义务,也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按揭相关手续。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我公司通知你夫妇:解除与你夫妇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因你夫妇长期在外打工,变更经常居住地点后也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约定通知我公司,我公司现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广元日报》上登载上述通知内容。自《广元日报》登载之日起满15日视为已经送达给你夫妇。
广元市家园置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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