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艳红记者张园)8月28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大石镇绿化村原党支部书记程某华涉嫌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作出判决。
2013年以来,程某华利用其担任大石镇绿化村党支部书记的权利和影响力,煽动村民闹事,并纠集仲某生、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阻工断道等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强迫交易、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绿化村及其周边范围形成恶势力。
8月17日,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华出于个人目的,指使仲某生及恶势力成员程某某、陈某某多次采取堵路阻工的方式破坏雷家河水库工程施工,严重影响了雷家河水库工程的施工秩序和进度,程某华、仲某生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程某华、仲某生采取断道阻工的“软暴力”方式,迫使他人接受运输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程某华利用绿化村村书记的职务,将其以单位名义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仲某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程某华的非法所得三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目前还在上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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