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市55岁的余先生,驾驶摩托车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伤残鉴定为4级。在治疗过程中,其女儿通过“轻松筹”平台筹集了医疗费117000余元。事后,余先生家属向法院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然而,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在法院审理中要求将11万余元公益筹款进行扣减。
7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驳回了被告方的诉求。
车祸重伤
女儿在“轻松筹”平台
为父筹款近12万医疗费
2017年8月12日,孙先生驾驶一辆出租车沿广元市利州区兴广巷由南向北行驶,22时20分许,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文化路与兴广巷相交路口右转时,与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余先生和搭乘人唐女士受伤。余先生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肺部感染、消化道出血、外伤性癫痫等。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后出院,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
2018年1月19日至5月23日,余先生先后3次入院治疗,前后产生了医疗费6134.30元、5611.32元和15567.98元,最后一次出院被诊断为脑外伤恢复期、继发性癫痫、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
2017年9月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先生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余先生承担该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唐女士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在余先生住院期间,孙先生与自己所在的广运集团共同垫付医疗费32791.88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面对高昂的医疗费,余先生的女儿余女士在“轻松筹”平台发起了筹款,共筹医疗费117000余元。
起诉索赔
肇事方和保险公司
要求扣减近12万元公益筹款
2018年11月13日,余先生委托广元利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8年11月21日,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余先生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1、继发外伤性癫痫(中度)评六级。2、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八级。2019年9月18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余先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Ⅳ(肆)级。
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金额问题上,余先生和孙先生、广运集团及保险公司没有达成一致,余先生将3方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675179.48元,后变更为852314.05元。2019年5月20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3方对交通事故与责任划分无异议。同时,孙先生和广运集团认为,原告方通过公益筹款筹集的近12万元医疗费用应予扣减。保险公司也辩称,余先生女儿通过“轻松筹”筹集的医疗费不应由余先生享有。
法官说法
以筹款扣减侵权人赔偿额
无法律依据
2020年7月16日,记者从利州区法院获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余先生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72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70%,余先生自行承担30%的损失。对于保险不予理赔的部分,由广运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获悉,对于孙先生、广运集团以及保险公司辩称的“轻松筹”平台筹集的近12万元医疗费应予扣减问题,法院并没有支持。
7月16日,审判法官告诉记者,首先本案的筹款具有社会公众捐款性质,是社会救助款,系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资助,是一种爱心义举的体现。其次,余先生亲属以余先生发生实际困难为由,通过网络平台来介绍余先生的实际困难和需求,以取得社会公众(包括亲朋好友)的同情和帮助,并不是对侵权人的帮助。该筹款属于社会人员的自发行为,与孙先生作为侵权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法律关系,以公益筹款扣减侵权人赔偿数额并无法律依据。最后,如果将这笔款项作为被告赔偿款进行品迭,则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甚至被告有不当得利的嫌疑。这既欺骗了广大的社会公众,也与法律规定相悖。 朱艳红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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