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欧阳亚丽)记者获悉,近日,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灵活的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和平稳健康发展。
全面落实省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
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给予灵活性政策,电力用户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不受“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用户申请暂停、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若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的,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的医疗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对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区内的新冠肺炎疫情医学隔离点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其生产经营用水按照合表用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对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内的新冠肺炎疫情医学隔离点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非居民用气实行配气价格优惠,其配气价格在现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基础上优惠0.34元/立方米。
对受疫情影响的水电气用户给予“欠费不断供”支持,相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用电、中小企业不能按期交纳水电气费的企业用户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水电气供应企业对延期交费免收滞纳金,且不得断供;受疫情影响并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力用户,2月、3月功率因数考核低于对应考核标准的不增收电费。
通知还规定,享受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范围的用电用水户,为转供电终端用户或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收费用户的,其供电供水计量计价计费由终端用户、物业公司或商业综合体、供电供水企业三方确认,物业公司或商业综合体须及时将供电供水优惠额度传导至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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