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月20日,通过本局门户网站向你公司发出《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决定书》,对你公司开发的广元南河办事处郑州路“金城·南岸”房地产项目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增加建筑面积1101.63㎡,决定征收土地出让金165.24万元,要求2019年3月20日前向广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局窗口缴纳(联系电话:3264879)。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广元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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