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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百万“关门走人”消委会牵头挽损失

来源:西南商报 2019-03-19 13:19   https://www.yybnet.net/

预收百万“关门走人”

消委会牵头挽损失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去年5月7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消委会先后接到刘先生、孙先生、卢先生等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广元市万达广场二楼的广元某宅配经营者杨某预收家具订货款后关门走人了,请求消委会为他们维权。同时消费者将此情况向万源派出所报了案。

接诉后,利州区消委会立即会同辖区消委分会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广元万达商城某宅配经营部杨某,在“五一”节期间,以节日打折促销方式,与76名消费者签订《家具订货合同》,预收消费者订货款共计1256968元,后因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履行订货合同,关门走人,导致消费者集体投诉、上访。利州区消委会将调查情况上报后,利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责成消委会牵头,公安、工商部门配合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组通过调查,在摸清经营者杨某相关情况后,公安部门查扣了其名下住房一套和门面两间,后经与杨某协商同意将住房变卖偿还相关债务。工作组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将住房以158万元出售,除去偿还银行贷款和拖欠的物流费用后剩余67万元全部按比例退还消费者。两间门面因存在其他纠纷,工作组已移交利州区人民法院查封,由法院拍卖后退还消费者余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消委会所做的大量工作给予肯定。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广元某宅配经营者杨某与消费者在法律上已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因经营者自身经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即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因此,利州区消委会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采取查扣其住房、门面,并通过出售、拍卖方式来偿还消费者预付款等补救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一些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和聚收资金,以打折、优惠等方式收取预付金,后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难等原因导致关门走人,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此案,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特别是大额预付消费时要谨慎,尽量选择诚信度高、经营规模较大或有相关担保的经营企业,不要贪图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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