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5日,我公司与你公司签订了《银河金岸外墙幕墙装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工期为120天”、“合同价款约750万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所有项目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成工程造价经监理、甲方审核后的50%”,截止2018年2月5日,我公司以委托的方式向你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448.8万元,已超付工程款。但你公司从2017年6月陆续停工至今,且已完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为此,根据《银河金岸外墙幕墙装饰施工合同》第6.2.2条“甲方按约定拨付工程款,乙方中途不能以任何理由停工,一旦出现停工行为,甲方将对乙方无条件解除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94条、第96条的规定,特通知如下:
解除广元市合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大强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5日签订的“银河金岸外墙幕墙装饰施工合同”。
解除权人:广元合兴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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