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促进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广委发〔2017〕12号)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广元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广元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直接联系、介绍、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来广投资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市场化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广元市以外的投资人(含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广元市范围内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跟踪、服务等中间人,为项目的社会第一引资人。
第二条奖励条件
第一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的企业和项目在广元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关系在广元的公司,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
(一)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二)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项目开工12个月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以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奖励标准及兑现
(一)计奖标准。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10%计奖;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4%计奖。社会引资人可选择计奖方式。
(二)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三)奖励兑现。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计奖的,项目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一年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第一次按照项目12个月内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兑现50%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按照税收贡献计奖的,项目投产12个月后一次性兑现。
第四条奖励申报与审批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开工12个月后(项目建设工期在一年内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或项目投产12个月后,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承接地、项目单位推荐,到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二)经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管委会)及财政、监察、统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奖。
第五条奖励兑现
经审核认定兑现的社会引资人,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
第六条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专项预算解决。第七条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
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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